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评估优先列表概述 (三)
日期: 2013/7/19
由于法典MRLs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美欧等发达国家/地区和拉美、东盟等发展中国家都将法典标准作为国内标准制定的重要参考或执行依据,例如菲律宾、埃及直接采用法典MRLs;日本法规明确要求在未制定本国MRLs的情况下采用法典MRLs;美国、新西兰、巴西则规定法典MRLs是国家标准的补充。因而,在法典MRLs制修订受到各国政府重视的同时,法典MRLs评估优先列表也体现着各国政府和企业的自身利益述求。
在全球农产品市场快速增长和农产品贸易摩擦日益增加的今天,各国政府都希望通过参与、影响甚至主导法典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来增加国际贸易中的砝码,保护本国农产品贸易。因而,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计划,就成为各国关注、争论的焦点之一。
新农药评估计划由发达工业国家主导
由于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研发技术积累,新农药产品的开发基本由发达国家大型农药公司主导。鉴于各国政府对法典MRLs重视,国际大型农药公司都将法典农药评估和MRLs制定看做公司新产品开拓海外国际市场的捷径。发达工业国家出于工业界的需求,同时为维护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积极推进法典新农药评估计划。2013-2015年食品法典评估计划的新农药共25种,其中巴斯夫公司申请产品有6个,先正达公司有6个产品,拜耳作物科学有4个产品,杜邦公司有2个产品,石原公司(Ishihara Sangyo Kaisha)有2个产品,此外还有Gowan公司、科聚亚公司、日本Nihon Nohyaku公司、日本Nippon Soda公司的产品各1个。
周期性评估农药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
为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大型农药公司在积极推进新农药产品同时,加速淘汰使用多年、专利期已过、仿制产品或同类产品众多的“老”品种农药。不提供评估数据,利用法典15年周期评估规则,自然撤销老品种农药法典MRLs,是大型农药公司的常用方式。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法典的“老”品种通常是国内农业生产的主要农药品种,农药产品的自主化率也非常高。以我国为例,目前到15年评估周期的农药有41种,其中30种在我国登记注册,占到73%,登记作物涉及到谷物、蔬菜、水果等几乎所有种植业产品。这些农药法典MRLs的撤销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以农产品出口贸易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影响极其严重。为此,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积极提供评估数据,尽量保留法典MRLs;另一方面利用法典风险评估原则的修订契机,与发达国家就修订“法典15年周期评估规则”进行磋商,力争由“无数据支持即撤销法典MRLs”修订为“无危害数据即保留法典MRLs”。
然而就现阶段而言,由于缺乏评估数据,41种满15年评估周期的农药仅16种列入评估计划,其余25种农药都面临着撤销法典MRLs的问题,而这25种农药中有18种农药在我国登记使用。
各国均积极参与法典农药的再评估
由于农药再评价所需提交的资料简单(不需要提交全套的毒理、残留资料,而是针对申请评估的作物提交相应的残留数据)、批准程序简单(由电子工作组和JMPR秘书处根据国家的申请和专家评估工作量进行调整)、评价所需周期短(通常在1-2年内可以完成),法典成员国,特别是农产品贸易出国口,都积极参与再评估计划。除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参与农药再评估计划的发展中国家有肯尼亚、韩国、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伊朗、中国等。我国在第44届CCPR大会上对啶虫脒在黄瓜和番茄上的限量标准提出异议,并承诺提供我国GAP和残留试验数据,要求对此两项标准重新评估。啶虫脒在番茄、黄瓜上的限量评估列入2015年法典农药再评估计划。2012年初,我国向法典秘书处提交了三唑磷在水稻上的加工因子等补充数据,三唑磷在水稻上的评估列入了2013年法典农药再评估计划。
法典农药残留评估优先列表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参与优先列表工作建议
我国是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大国,2011年全年贸易额达到1556.6亿美元,同时我国也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2011年化学农药原药的产量达264.87万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一直是我国农产品贸易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特别在日本、欧盟等农产品进口大国先后建立了以一律限量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农药残留标准后,农药残留问题更成为限制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桎梏。积极参与法典MRLs的制修订工作,对维护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公平公正、保护我国经济利益意义重大。
法典MRLs的制修订对我国的影响,首先直接表现在农产品贸易上。目前列入农药评估优先列表涉及的农药,包括新农药、周期性评估农药、再评价农药以及缺少数据支持未列入计划的老农药,共有102种,其中80%在我国已经登记使用,特别是阿维菌素、二甲基硫代氨基甲酸酯、苯醚甲环唑、嘧菌酯、吡唑醚菌酯、三唑磷、百菌清、吡虫啉、噻虫嗪、啶虫脒、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戊唑醇、甲霜灵、甲氰菊酯、腈菌唑、乙烯利、异菌脲、丁硫克百威等农药都是我国使用广泛的品种,登记涉及作物几乎涵盖粮食、水果、蔬菜、茶叶等所有种植业产品。法典限量的制定、修订、撤销将对我国的农产品进出口国际贸易带来显著影响。以茶叶为例,氯氰菊酯、硫丹是我国茶叶的常用农药品种,如若法典MRLs的撤销,出口欧盟和日本的茶叶将执行0.01mg/kg的残留标准,直接影响到茶叶出口贸易,涉及金额达上亿人民币。
法典MRLs制修订还将进一步影响我国农药产业发展。以法典满15年周期性评估的老品种农药为例,41种农药有30种在我国登记,其中18种农药没有评估数据支持面临着撤销法典MRLs的问题,其中就有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丁硫克百威、氯菊酯、唑螨酯等我国目前广泛登记使用、且国产化程度非常高的农药品种。限量撤销在影响农产品贸易的同时,也影响到农药在我国农业生产上的使用,甚至影响到我国农药管理政策,影响到农药的安全风险管理和农药再登记评价。
基于法典MRLs制修订的重要性,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典农药评估优先列表,深入参与法典MRLs制定工作,维护我国农产品贸易和农药产业健康发展。建议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农药评估计划,参与法典MRLs制定工作。
结合我国农药登记、使用情况和农业生产实际,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农药评估计划的制定工作,同时积极提交我国GAP资料和相关残留数据,将我国残留数据纳入法典MRLs评估,进而影响或降低法典MRLs对我国农产品贸易和农药产业发展的不良影响。针对优先列表上不同类型的农药,建议工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对于已经在我国登记使用的法典“新”农药
一是要求国外农药企业在向法典农药残留评估委员会(JMPR)提交评估数据时,同时提交在中国完成的残留试验数据;二是根据优先列表主动向JMPR提交我国GAP资料和相关残留数据。
(2)对于再评价的农药
一是根据优先列表主动向JMRP提交我国GAP资料和相关残留数据;二是结合我国登记使用情况,提出新的再评估计划,并提交相应残留评估数据。
(3)对于周期性评估农药
则要结合我国农药登记使用情况、农药行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实际,进行个案分析。对于我国常规使用、自主化率高的农药品种,要积极采取措施保留法典MRLs:一是对于条件允许的,主动提供我国的残留评估数据;二是可以联合其他国家,共同补充提交评估数据,例如与印度联合提供在茶叶上的残留数据;三可以与原评估数据提供农药企业进行磋商,争取国外厂商的残留评估数据支持;四可以合理运用法典“4年规则”,暂时保留标准,同时积极按照法典评估数据要求补充残留试验数据。对于我国计划逐步淘汰的老农药品种,也可以通过保留法典MRLs争取时间,逐步分批完成老产品的退市,避免影响农业正常生产使用。
(4)对于法典正在评估法典MRLs草案
要及时与我国限量比对,分析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对于明显与我国国家MRLs不一致的法典MRLs草案,要在CCPR会议上提出中国的关注意见,并提供我国GAP及试验数据对草案进行修订或重新评估。
2. 加大宣传,提高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力度。
法典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涉及农业、卫生、商检、经贸、海关多个领域,关系到消费者食品安全、农产品种植业者、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和农药生产企业等各方利益,对法典MRLs制修订要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大众的合力。小到具体的农药限量标准,到标准制定计划,达到对制定程序的修订都要广泛宣传、提高各界参与力度、对已批准的限量标准也需要通过合适的途径通知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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