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信用管理新办法已于本月开始实施 进出口企业享更多便利
日期: 2014/12/15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本月1日开始施行。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出口企业的信用标准分类将不再适用原先的AA、A、B、C、D五级分类标准。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适用C类、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同时,海关还建立了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制度,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向社会公示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信用等级、行政处罚信息、特定企业资质及失信企业名单等信用信息。
据悉,《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是在原来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上发展而来的,更加贴合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与国际海关的通行做法接轨。具体而言,《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为企业带来以下有利影响:
申请门槛降低了
相比之前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等规模限制和新注册企业须适用当前信用等级满1年的时间条件限制,门槛降低了。
手续办理更简便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程序更加简化,对认证企业的认定,海关总署不再核准,放权给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除了认证企业需要向海关申请认定外,其他企业信用等级调整都由海关进行动态调整,无需向海关申请;办理时限更短,如高级认证企业评定时间仅需90日,较原来减少约3个月。
通关实效更明显
在新办法中,企业的信用分类将直接影响企业的通关实效:认证企业享受海关通关便利措施,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失信企业将受到海关严密监管。此外,新办法还规定“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AEO制度是一项国际海关通行做法,通过我国与其他国家海关之间AEO互认协议,高级认证企业将不仅仅在中国地区便利通关,更可同时享受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的通关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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