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对农药广告的影响
日期: 2015/5/6
农药作为众多产品中的一个小众,由于监管不严,加之农药企业主的“任性”,投放区域的偏僻又造成执法难度的提升,众多的因素使很多法律条文规定往往成了摆设。因此农药广告中虚假、夸大、断言等乱象丛生,对农药广告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随着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并将于本年度9月1日起开始实施,近年来出现的农药广告随意发布虚假、夸大、功效性断言保证等违法广告乱象有望得到遏制。
新广告法中针对农药广告特有的条款:
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此条法律规定了所有的农药广告必须真实可信,不可夸大或者断言,并借用协会或者专家等进行宣传背书,误导非安全用药。如“使用本产品必可增产”、“某某机构推荐产品”之类的广告语就存在违法了。
新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此条法律规定了所有的农药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过农药审查机关的审查,并且取得审批文号后再可发布,让广告发布有序进行。
违反以上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同时新《广告法》对违法对象进行了明确,各方都有“责任田”划定红线后,农药广告活动中的各方就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新广告法对广告主(包括农药经营和生产企业)、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广告监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做了界定, 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里要指出来的是广告的设计者或者创意者违反相关条款也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中也重申了不得使用“最”等比较词汇。
新《广告法》的修订明确了各类违法条款,并明确了违法对象,加重了虚假等广告的处罚,增加了违法成本。新《广告法》的实施应引起农药行业企业的重视,加强广告宣传的内部审核,依法科学宣传。
新法的实施,将促进农药广告的健康发展,提升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及科学性;新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农药行业公平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保护农户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用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