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性选择。日本与中国同属东亚小农社会,在文化背景、资源禀赋、生产条件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深入分析日本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特征,对于促进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日本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家庭经营内部构成出现变化,数量不断减少
在日本,销售农户与农业经营体是日本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销售农户是指经营耕地面积0.3公顷以上或者过去一年间农产品销售额50万日元以上的农户。除此之外,还有“自给农户”和“拥有土地的非农户”。
从2011年到2014年,日本销售农户从156.11万户减少到141.16万户,减少了9.6%,但其占总体的比重却增加了2.5个百分点。销售农户的副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农户兼业化程度严重。
2014年日本农业经营体数量为147.12万个,比2011年减少14.64万个,减少了9%。农业经营体的构成出现变化,家庭经营体规模在扩大的同时,数量也在缓慢减少,而组织经营体数量在增加,并且法人化趋势增强。
(二)农业法人经营初具规模
近年来,随着政府不断解除对公司等法人组织从事农业的限制,组织经营体取得了快速发展。从土地流转的角度来看,2014年组织经营体流转耕地面积占经营总面积的70.9%,远远高于农业经营体33.8%的水平。每个组织经营体的平均经营面积为24.63公顷,同样远远高于农业经营体的平均水平。农业经营体经营规模逐渐扩大,土地流转成为重要手段。这其中,组织经营体规模集中趋势尤为明显,并逐渐成为土地流转的主力。
近年来日本农业经营法人化趋势明显,而法人化农业经营的扩张主要依靠公司和农事组合法人数量的增加。
(三)集落营农经营快速发展
集落营农组织主要指以集落为单位,就农业生产过程的某个或全部环节开展共同服务、统一作业的农业经营组织。近年来,集落营农组织发展迅速,逐渐成为农业生产联合组织的主流形式。集落营农组织在地域农业支持,尤其是为中小农户服务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日本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扶持专业农户发展,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日本为了缓解农业劳动力兼业化、老龄化趋势,鼓励农地向“骨干农户”集中,设立了认定农业者制度。在该项制度推动下,土地迅速向认定农业者集中,加快了农地有效集约利用。
借鉴日本设立“青年农务学堂”、“骨干农户补贴”等经验,我国要在扶持专业农户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青年职业农民的培养,从国家层面制定中长期新型农民培养规划。
(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经营法人化家庭农场、合作社与企业都属于市场法人
与传统农户相比,农业经营法人化,一方面可以促使生计与经营分离,使农民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提高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农业经营者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提高规模化、组织化水平。
与传统农户相比,农业经营法人化,一方面可以促使生计与经营分离,使农民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提高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农业经营者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提高规模化、组织化水平。
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面临规模小、运行不规范、发育不足等问题。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当尽快明确界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规范标准、认定方法和登记办法,抓紧制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促进法人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模式,鼓励发展农业生产联合组织
在日本政府的支持下,各类农业经营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不断深化,形成了共同利用组织、集体栽培组织及托管服务组织等多种类型的农业生产联合组织。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当积极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探索培育多种类型的农业生产联合组织。
(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日本农业的最大特色在于“官民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主导的普及指导体系与农协主导的营农指导体系,为日本农业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以及农村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提供农业科技服务,有效地促进了日本农业与农村发展。此外,日本政府通过修订法律、制度改革,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等政策措施,推进家庭经营、法人经营和集落营农经营共同发展,初步构建了一个结构明确、功能互补、动态调整的农业经营体系。
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当在加强公益性服务组织建设的同时,加快培育经营性服务机构,探索创新社会化服务模式,形成公共性服务、合作型服务、市场化服务有机结合、整体协调、全面发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