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世界农化网『碳索』系列文章,对“双碳”背景下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法规、产业环境、企业先进实践等话题开展专题讨论,以期从全球视野带来更广泛的观察和思考,助力中国农业健康持续发展。经过数十年发展,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建设已逐步从试点阶段进入到正式阶段。产业环境下的碳交易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一定是碳排放权概念,那么碳排放权究竟是怎样界定的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又存在什么潜在的制度缺陷?本期内容笔者尝试传达一些关于碳排放权的思考。
碳排放权,即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是指国家与企业基于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享有的由自然或者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在当今世界的“碳中和”宏观背景下,主要指“发展排放权”。
碳排放权的交易制度是利用经济手段应对气候变化、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它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总量控制与交易型以及基线交易型两种类型,在总量控制与交易型的碳市场中,主管部门依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设定排放总量,并将其以碳排放配额的方式分配给纳入碳交易市场的主体,规定其应在履约期届满前提交与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
在这一过程中,减排义务主体可以选择自行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以减少碳排放量,也可选择在碳市场中购买碳排放配额或经核证的碳减排额,抵消其在该期间内的碳排放从而进行履约。
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因其设定了明确的排放限额,能够为环境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多的确定性,企业获得碳排放配额之后可自主决定其履约方式,此种模式通过市场交易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从而达到以较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具有独特的价值。我国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广东、湖北等地积极推动,建立总量控制与交易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目前立法上并未对“碳排放权”进行明确规定(仅在《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中指出“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但很多学者将碳排放权定性为一种财产权。而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不确定性和碳排放交易的实效出发,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应将其视为一种规制权,认定为规制权更有利干依据最新科学信息改革碳排放交易规则。
但是碳排放交易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控制目标,不能单纯地将其视为政府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政策工具”,该制度应具备独特的价值。尤其是在政府主导创设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背景下,该制度的经济价值更应彰显。具体体现为应重视碳排放权的财产属性,碳排放配额的持有者对持有的碳排放配额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其可以用于交易,且在受到公权力不当侵犯时有救济途径。
此外,政府在对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监管时,也应当强化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在碳市场建设之初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制度建设引导、激发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充分发挥碳排放交易市场以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功能。
基于配额的碳排放交易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建立阶段,自2013年6月以来,试点地区相继开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出台了本试点地区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设定、配额分配、碳排放监测与核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总结碳排放交易试点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12月颁布《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3月29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于2017年启动建设,率先在发电行业启动。
总体而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起步较晚,现阶段我国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仍由政府主导,依赖于政策,立法严重滞后。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各个环节中,履约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也是保障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基础,然而我国现阶段碳排放市场建设中履约机制仍不完善。就交易状况而言,我国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履约驱动特点,在非履约期的成交量相对较少,碳交易市场以履约为驱动也易造成碳价格不稳定。另外,各试点地区的履约率虽然逐年增加,部分地区履约率已经达到100%,但是存在政府周末开市、推迟履约期等现象,高履约率的出现主要在于政府推动。
在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程中,如何吸收借鉴试点地区实践经验和国外运行多年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成功经验来完善现有的履约机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上一期:碳索第18期 | 碳中和背景下的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
下一期:碳索第20期 | 有机种植
AgroPages世界农化网 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