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农药生产企业)


1、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原药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药登记的。


2、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原药或单制剂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剂型单制剂登记的。


3、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混配制剂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配比、不同剂型的混配制剂登记的。


混配制剂有效成分数量超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超过的有效成分应在境内取得登记。


4、新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申请原药及其制剂登记的。


二、资料要求


1、农药登记申请表(仅限出口选项)。


2、有效的境外登记或进口国(地区)同意进口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与申请企业名称不符的,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经营合作关系资料)。

3、企业不在境内销售使用等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产品概述、境外登记资料摘要、原药来源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5、产品化学资料(产品质量标准、质量检测报告,原药还应提供全组分分析报告)和毒理学试验资料(急性经口、经皮、吸入毒性试验报告),及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


6、与申请产品生产范围相符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剧毒、高毒农药或有″三致″风险产品,不同意办理仅限出口登记


2、百草枯、甲磺隆等禁限用农药,不再新增仅限出口登记


3、已有相同制剂、相似制剂登记的,不再批准。已批准的,登记延续不超过1次。


4、新农药原药可与制剂同时申请,也可单独申请原药登记,同时提供农药标准品。


5、仅限出口的产品含量可以不用满足有效成分位数要求,但是申请的含量产品应与境外需要的含量一致。


6、试验报告和试验单位资质要求与境内登记要求一致。


7、对于制剂登记,原药来源应当是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原药,新农药制剂除外。


8、新农药取得境内登记或仅限出口登记前,已受理的新农药仅限出口药登记申请,继续按照仅限出口新农药产品批准登记。新农药取得境内登记或仅限出口登记后,不再受理其他企业含该有效成分农药的仅限出口登记;已受理的,不再批准仅限出口登记。


9、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或不包含该产品生产范围的,不批准登记延续。


10、境外农药登记或进口许可证明文件不在有效状态或失效的,不批准登记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