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2024年11月7日,扬农化工发布″关于与安道麦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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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表示,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安道麦拟与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就安道麦与扬农化工重叠产品,安道麦委托公司行使并承担管理托管业务的权利和责任,相应地,公司亦委托安道麦行使并承担管理托管业务的权利和责任。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扬农化工″)的控股股东是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先正达集团″),间接控股股东是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化工集团″),先正达集团、化工集团曾向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道麦″)出具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先正达集团、化工集团应在承诺的期限内采取适当方式逐步解决安道麦与扬农化工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本次委托管理的标的为扬农化工与安道麦间约定的基于相同原药生产的植保制剂重叠产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安道麦拟委托扬农化工管理的业务在2023年的销售额约为4,757万元人民币,扬农化工拟委托安道麦管理的业务在2023年的销售额约为4,240万元人民币。


双方同意,就扬农化工与安道麦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相同原药生产的植保制剂产品(简称″重叠产品″),扬农化工和安道麦分别管理一部分重叠产品的销售(简称″托管业务″)。若一方的某一重叠产品在中国境内的年度销售额较少(不高于 100 万美元等值人民币,且不高于该方在中国境内植保制剂产品年度销售总额的 1%;或不高于 25 万美元等值人民币),则该产品不视为重叠产品,不属于协议项下委托管理的范围。就委托管理范围内的重叠产品的托管,行使管理权利的一方为受托方,另一方为委托方。双方每半年对重叠产品情况进行复核,对纳入委托管理范围内的重叠产品进行动态调整。


协议的初始期限为三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到期后自动延长,每次延长一年。任何一方有权在延长期限内通过提前三个月发送书面解除通知的方式解除协议。如期限(包括初始期限和延长期限)届满前双方的同业竞争情况已经消除,或者双方的关联方不再负有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义务,则协议应在竞争消除之日或该义务终止之日立即终止(以在先者为准),而无论是否存在双方关联方就终止协议所需的进一步的内部程序或公司治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