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植调剂在我国登记概况
二、豁免制定限量农药名单
三、植调剂登记残留资料评审要点
四、制定限量概况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指植物中调节生长及其他功能的一类类物质。植物生长调节剂有多种多样的用途,可以说从种子发芽、生根、长叶到开花结实,再形成种子,以及采后的果蔬保鲜、种子贮藏都可以使用生长调节剂进行调控。主要分为三类:植物生长素类、细胞分裂素类和赤霉素类。

一. 植物生长调节剂在我国的登记情况

我国1997年颁布实施,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农药方面的基本法律,将植物生长调节剂作为农药而进行统一管理。目前在我国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品种并不多,然而在农业生产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却比较广泛,从大豆、玉米、水稻、小麦、马铃薯等大宗粮食作物,到各种蔬菜、花卉、果树等经济作物,在壮根、整形、脱叶、诱导抗逆、提高坐果、控制生长、促进生长、催熟、保鲜、提高产量、改善品质等方面,植物生长调节剂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已取得登记的有效成分共有33种,分别是:赤霉酸、甲哌鎓、乙烯利、萘乙酸、矮壮素、仲丁灵、噻苯隆、单氰胺、S-诱抗素、氯苯胺灵、丙酰芸苔素内酯、芸苔素内酯、抗倒酯、丁酰肼、烯效唑、多效唑、烯腺嘌呤、羟烯脲嘌呤、硅丰环、抑芽丹、吲哚乙酸、三十烷醇、氟节胺、二甲戊灵、氯吡脲、1-甲基环丙烯、超敏蛋白、调环酸钙、核苷酸、复硝酚钾、胺鲜酯、2,4-滴钠盐、2,4-滴三乙醇胺盐。

在蔬菜水果作物上登记的产品及对应作物见下表: 

植物生长调节剂名称
作物
赤霉酸
菠菜、柑橘、梨、葡萄、芹菜
甲哌鎓
甘薯、马铃薯
乙烯利
番茄、柿子、香蕉
萘乙酸
豆类、番茄、甘薯、苹果、葡萄
矮壮素
番茄
噻苯隆
黄瓜、葡萄、甜瓜
单氰胺
葡萄
丙酰芸苔素内酯
黄瓜、葡萄
芸苔素内酯
草莓、白菜、番茄、柑橘、黄瓜、辣椒、梨、荔枝、苹果、葡萄、香蕉
多效唑
荔枝、龙眼、芒果
吲哚丁酸
黄瓜
氯吡脲
黄瓜、猕猴桃、枇杷、葡萄、甜瓜、西瓜
1-甲基环丙烯
番茄、梨、李子、苹果、柿   子、香甜瓜、猕猴桃
复硝酚钾
番茄、白菜、柑橘、黄瓜、荔枝、茄子
胺鲜酯
番茄、白菜
2,4-滴钠盐
番茄
2,4-滴三乙醇胺盐
大白菜、番茄、茄子、茭瓜

二. 植物调节剂农药残留豁免名单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豁免7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最大残留限量,分别是:赤霉酸(gibberellic acid),烯腺嘌呤(enadenine),苄氨基嘌呤(6-benzylamino-purine),羟烯腺嘌呤(oxyenadenine),超敏蛋白(harpin protein),S-诱抗素(+)(-abscisic acid),三十烷醇(triacontanol)。

三. 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残留资料评审要点


1. 减免残留试验资料

减免残留试验资料的申请或说明,确认该产品在该作物上正式登记并已经超过六年,且拥有完整残留试验资料。所引证企业产品的登记号,农药名称、剂型、登记作物、使用剂量(不超过1.5倍)、使用方法与本企业是否一致。

2. 授权残留报告的条件和3种情况

2.1应符合的条件:授权的残留试验报告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和《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等政策的规定。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的授权”,必须同时提供授权企业的授权声明及完整的残留试验报告,且授权企业必须已经取得登记授权方有效。

2.2  授权残留资料的3种情况:有效成分完全相同的单剂与单剂之间可授权残留资料;有效成分完全相同的混剂与混剂之间可授权残留资料;单剂残留资料可以授权给含有相同有效成分且含量不高于此单剂的混剂。

3. 残留试验报告审评要点

3.1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及《农药残留试验准则》评估田间试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

3.2 评估残留分析检测方法是否可行。

3.3按照登记的施药剂量施药、次数推荐安全间隔期,对残留试验结果进行评价。

残留试验田间设计

1. 试验点数要求
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附件2的要求:大宗作物两年三地以上;小宗作物两年一地以上;其它作物两年两地。

2. 试验点数布置原则
具有代表性的主要种植区域、种植方式进行试验;主要种植区域应该有足够的间距;种植区应该选择不同气候带、土壤种类进行试验;两年、两地—根据主要种植区,选择北方和南方;两年、一地—受气候、种植区和种植方式等限制。

3. 田间试验小区的面积及数量
原则上应符合《农药残留试验准则》NY/T 788-2004的要求。蔬菜不小于15平方米/小区;粮食不小于30平方米/小区;果树要求最少2棵;小区重复设为3个;小区之间设保护行。

4. 施药剂量及次数
最终残留试验施药剂量为企业推荐最高施药剂量及其1.5倍剂量;施药次数为推荐施药次数及增加1次施药次数;施药时期和施药间隔期

5.采收间隔期设置
按《农药残留试验准则》5.3的规定进行设置。应符合作物生长特点与生产实际情况。一般应有2个以上的采收间隔期。黄瓜、番茄、茶叶等作物采收间隔期应短一些,设:1、2、3、5、7天;棉花、水稻、柑橘等作物采收间隔期可长一些,设:7、14、21、28天或30天。

6.采样
应符合《农药残留试验准则》7.2.1 附录A《作物分类及采样部位和推荐采样量》的要求,进行检测的作物部位应包括作物的可食部分。突发情况应有记录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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