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问: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的农药生产企业只有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设立审批定点)、质检总局颁发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就接受委托加工农药,怎么对生产农药的企业进行处罚?
 
答:《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修订以前,农药生产是三个部门管理,需要“三证”齐全才能生产,即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设立审批定点)、质检总局颁发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新修订的《条例》把农药管理由多部门管理改为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撤销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设立审批定点)、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设立了新的农药生产许可。
 
未修订前的《条例》规定的是农药分装登记,而且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农药分装登记已经没有了,取而代之的相应办法是农药委托加工、分装。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农药分装登记已经被撤销,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以后,也就自然取消。所以,就应该按照该《条例》实施农药委托加工、分装。那么,农药生产企业要进行农药委托、加工,其受托人就必须取得由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如果受委托人没有省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也没有相应的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只有《办法》实施前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其农药产品就应该按照无证生产处理。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另外,在监管和执法中还应该注意:一是原药不得委托加工、分装,只有制剂才可以委托加工、分装。二是被委托方就是有农药生产许可证,也需要对应相应的剂型,比如生产许可证上许可的是颗粒剂,而企业委托生产的产品是生产许可证上没有的剂型,也判定为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三是委托方是否有该农药产品的登记证,无生产品种的农药登记证不得委托加工、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