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部部长令正式公布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对农药生产的纲领性文件,将促进农药生产与农业生产结合,农药生产、试验、登记、经营、生产生命周期实行一体化全程管理。我对此进行了学习思考,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农药生产管理职责分工明确
 
李克强总理在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国务院常务会上做了重要的讲话,他说:“这次修改通过的《条例》有一个很大进步,就是把原来三个部门的职能合并到了一起。这对破解‘几龙治水’的困局提供了法治基础。”“这就让农业部门真正变得‘有职有权’。”“要进一步严格监管,从源头上根治农药残留物,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务院主张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主管,责任明确,做到监管无缝隙。由农业主管部门统管农药生产,这是《条例》修改的最大亮点,也是多少年农药生产企业的期盼。所以,为了把农药生产监管职能落到实处,《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可以说是农业部负责宏观指导,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各负其责,责任明确。
 
二、农药生产许可新证怎么办
 
(一)实行“一企一证”
 
取消工信部、质检总局实施的对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和“一个产品一证”的生产许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原药(母药)按品种填写,制剂按剂型填写,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这就减少了农药生产企业大量的负担,节约了经费,简化了申报程序,实行了管而不繁,管而不乱,给企业松了绑。
 
(二)统一许可审批条件
 
全国一个农药生产准入门槛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3.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4.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5.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6.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7.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一是农业部规定了条件,也就是农业部门管理的责任范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上要求的条件涉及安全的,农业部门就应该主动管起来。因为你设定的条件,企业没有达到这些条件,你颁发了许可,出了问题,就应该负责。二是省级化工园区、市以上化工园区如何界定。现在,许多地方化工园区没有明确分级,那么就是化工园区的批准部门,如果是省政府批准的,就应该属于省级,市政府批准的,就属于市级。三是农药生产企业要先遵守有关部门的法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该是发展计划部门立项审批,加上环境评估、安全评估、职业卫生评估等均应该在农药生产申请之前办理完毕。四是企业必须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就是要求其农药产品标签必须要有可追溯的标示。
 
三、农药生产“老证”怎么过度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这里要注意的是:
 
 (一)现有生产许可继续有效。因为工信部等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也是行政许可,可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农药产品。
 (二)重新申请新的生产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而不是申请延续,所以省农业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办法》规定的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8个条件进行审批,发证。一些长期不生产农药僵死企业,没有生产条件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就难以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三)多个申请尽量一次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多个农药品种或剂型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在第一个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照《办法》的条件,一次性申请全部所需生产品种或剂型的许可。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剂型有一个许可证就算,也就是企业有5种剂型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80个产品,但是就给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写明5种剂型。

四、农药管理部门与生产企业的责任
 
(一)农药生产企业
 
1.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过期不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如果要再生产农药,需要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
 
2.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除其他材料外,还需要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这就避免有了生产许可不生产农药,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3.《办法》规定,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这里要充分发挥委托加工的作用,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但是要注意的是:委托人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应有生产许可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受托人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可以委托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分装农药,但不得委托加工农药;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双方均按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罚。
 
4.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二)农药监督管理部门
 
1.《办法》规定,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这就需要省农业厅组建农药生产技术评审委员会,制定核查、评审、颁发、监管实施细则和规程,应该借鉴以前其他部门的做法。
 
2. 省级农业部门公正、科学、严厉用好处罚权力。一是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三是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四是对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处罚是严厉的,基本上一个企业面临关门倒闭,所以要重视日常宣传教育,让企业负责人知道违法的事不要去做,以便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3.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这就是农药生产属地监管原则,农药监管责任大,任务重,有风险,农业主管部门要加以重视,同时发挥农药生产企业的作用,与农业生产密切结合,为当地农业生产提供高效、低毒、环境友好的农药。
 
以前,农业部门管理农药的职能是在多部门管理农药的情况下制定的,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药的登记和质量、使用监管。《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的职责。所以,农业部门的职能需要重新设定。而且,农药生产由多部门分管,也就是多个政府领导分管,这就需要政府专题开会研究对各部门的职责、领导分工进行协调,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和日常监管。与此同时,安监、环保、工商部门各自按照法规做好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并且,编委负责对部门职责、人员编制、机构设置进行明确,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预算经费,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有保障,这才能做好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4.要严明纪律,树立农业部门的清正廉洁,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这要引起重视,以前的《条例》规定农业技术部门是经营农药的主体之一,所以植保站开办“植物医院”,农业局开办农药连锁经营店,这些都不符合本规定。农业部门是监管农药,所以必须退出农药经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