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1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最大亮点是理顺了农药管理体制,由多部门管理变更为农业部门一家管理;新增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生产 许可和农药经营许可;明确农业部门的农作物药害调查处理职能。山东是农药生产、登记和 使用大省,农药企业及登记证数量、制剂产量、农药使用量均居全国首位。《条例》施行后,农业部门要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管理面更广,责任更重。为了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各级农业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尽早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

做好省级农药管理职能的重新划分
 
明确职责是《条例》实施的前提,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这次修改通过的《条例》有一 个很大进步,就是把原来三个部门的职能合并到了一起。这对破解‘几龙治水’的困局提供了法治基础”、“这就让农业部门真正变得‘有职有权’”、“要进一步严格监管,从源头上根治农药残留物,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所以,相关部门的农药管理职能需要重新设定。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登记工作,指导市、县农药经营告知和药害、使用事故的处理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对违反农药广告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
 
做好相关农药管理职能的承接工作
 
做好农药生产许可的颁发管理工作
 
《条例》将原来的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证三项许可,合并为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市县负责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条例》6月1日实施以后,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新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批工作,同时,对于现有的农药生产企业,要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做好审批核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过渡期,确保新《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的平稳过渡。
 
做好农药经营许可的颁发管理工作
 
《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指导下级农业部门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现在工商部门实行的是“先照后证”,农业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以后,工商部门才能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农药经营”。因此,农业部门要对现有农药经营单位按照《条例》进行摸底和条件、资格审查,根据区域布局和生产需要,确定是否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做好农药使用和药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这项职能以前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处理程序也不规范、科学。《条例》规定,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应立即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査处理; 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 处理。这项工作突发性强,比较复杂,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和舆论导向,所以农业部门责任重 大,要做好技术鉴定、产品检测、舆论应对、组织协调等工作,还要有科学处理药害和事故 的技术能力。
 
做好农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不能懈怠和掉以轻心。这就需要摸清企业家底,日常巡查,排除安全隐患。同时《条例》还规定农业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农药销售、使用情况;建立农药生产、经营 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 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对已登记农药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措施要求严,试验检测设备要求高, 所以要充分发挥农药检定系统的作用,做好技术支撑和能力保障工作。
 
做好农药行政许可、检定管理、执法三大体系建设
 
要明确农药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形成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高效工作机制。因此,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编制部门汇报,增加相应机构和行政、事业编制。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要实行相对分离。如果一个部门既负责行政许可,又负责执法,很可能颁发许可证与执法混为一体,容易滋生腐败,产生廉政风险。与此同时,要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实施《条例》的宣传培训、许可评审、药害事故鉴定、监督抽查、检测试验、执法、仪器设备、表彰奖励等经费,将经费列人当地财政预算。建立农药大数据平台,做到行政许可信息可以查询,监督检测信息可以共享,执法办案信息可以互动,部、省、市、县联动,形成一股合力,做到高质量、高效率,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服务,为农药行业服务。

做好配套规章的起草工作
 
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要启动《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的修订,制定《农药生产许可实 施办法》《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建立完整的农药法规体系,做到农药全生命期有法可依。特别是应该把山东省农药管理独创的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写进相关规章。比如,高毒农药区域禁止经营,实行统一定点、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使用、统一废弃物回收;高风险农药目录发布; 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荐用药;农药告知公示;特色作物和小宗作物财政补贴登记试验;发布农药企业和产品“黑名单”;开展农药行业“四培育” 活动等制度和措施。以前,各地以人大、政府名义下发的关于剧毒、高毒农药禁止经营和农药监督管理等规章文件,要对照《条例》进行梳理修订,保持与《条例》一致性。
 
做好对农药企业的帮扶工作
 
农药生产划归农业部门,有利于农药生产与农业生产的密切结合。《条例》为企业发展壮大制定了许多的优惠条款。比如,规定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简化了程序;允许转让登记资料,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鼓励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研发创新;规范委托加工,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等。农业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服务,正确引导企业研发生产低毒低残留高效环境友好型农药,满足农业生产对农药的需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确保山东农药企业总体水平走在全国农药行业前列。
 
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农药登记人员、农药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班,撰写解读、宣传稿件,编写挂图、标语等,利用电视、广播、报刊、12316信息等媒体广泛宣传。在宣 传形式上,多管齐下,推陈出新,针对不同的单位、不同的群体采用不同方式,注重宣传的 广泛性、直观性、实效性和长远性。通过大力宣传,帮助农药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企业负 责人学习理解《条例》,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使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正规经营,使用者科学合理使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用绿色农药给人民和社会创造绿色的农产品,为农业绿色发展保驾护航。